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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走笔

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走笔

甘肃日报· 2023-04-06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积极探索黄河流域、长江中上游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创新,坚决扛起“上游责任”,极大地提升了黄河流域、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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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黄河成为

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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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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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是省法院直属法院之一,现下辖白龙江、祁连山、洮河、子午岭、小陇山5个基层法院。  

司法改革以来,重新布局了林区法院管辖区域,建立了与大区域管辖相一致的法院名称,管辖面积由原来的100多万公顷扩大至800多万公顷,管辖区域由原来的洮河、白龙江流域扩大至小陇山林区、洮河流域、白龙江流域、祁连山保护区、子午岭林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

林区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林”字文章。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把握大局,主动作为,持续探索涉林案件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模式,不断加大对辖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理论研究和司法探索的深度融合,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林区中院及所属5个林区基层法院作为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中的“线”,实现了涉林案件的集中统一管辖,审判范围涵盖了管辖区域内的小陇山林区、洮河流域、白龙江流域、祁连山国家公园、子午岭林区,面积达到800多万公顷,实现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省重点林区的全覆盖,全力构筑起生态保护的林区屏障。


图片摄影 / 王刚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守护河西生态屏障








祁连山国家公园地处青藏、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是中国首批设立的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之一,总面积5.02万平方公里中,甘肃片区就有3.44万平方公里,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均有分布。涉及涉及酒泉、张掖、武威、金昌、兰州5市的阿克塞、肃北、肃南、民乐、甘州、山丹、永昌、凉州、古浪、天祝、永登11个县(区)及山丹马场。包括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祝三峡国家森林公园、马蹄寺省级森林公园、冰沟河省级森林公园等保护地和中农发山丹马场、甘肃农垦集团。

甘肃祁连山国家公园,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西北地区极为重要的“种质资源库”和“遗传基因库”。做好祁连山国家公园的野生动物保护,对于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祁连山生态恢复、黄河上游水源涵养、野生动物种群繁衍生息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祁连山林区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厉的刑罚来惩罚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用最严密的制度来修复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不断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法和路径,先后在辖区设立8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实现诉讼全覆盖,彻底打通辖区办案“最后一公里”,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为保护一方水土,守住青山绿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作案工具,5次(1次未遂)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隆畅河自然保护站管护区内,以布设电网的方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7.26”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一起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本案的审理,具有重大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为有力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给社会公众敲响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警钟,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林区法院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合作,以全媒体直播的形式专题报道了该案,在线观看人数约10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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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凌晨,王某、段某某将白唇鹿肉从嘉峪关市运输至张掖市肃南县祁丰乡时,被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祁丰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侦查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马某某、王某某四人于2020年8月30日,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由马某某、王某先行上山造成2只白唇鹿死亡的事实,后在马某某的帮助下,由马某某、王某、马某某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剔肉,并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某的牧业点。8月31日,王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先将留在山上尚未驮完的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某的牧业点,后四人又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的牧业点。2020年9月1日,段某某(不起诉)驾驶自有车辆与马某某走在前面探路,被告人王某驾驶装有白唇鹿肉的王某某的白色皮卡车拉着马某某走在后面,四人一同前往嘉峪关,将白唇鹿肉运输至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一农户后院,将一百余斤白唇鹿肉以5900元出售给鲁敏(不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白唇鹿,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3年3月21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祁连山林区法院全体干警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若干,并藏匿于张掖市肃南县白银乡某一山洞中,直至案发。2022年10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康乐自然保护站辖区三坝沟一带,在未取得狩猎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枪支、子弹猎杀野生动物马麝1只、野生动物岩羊3只,并用随身携带刀具进行了剥皮肢解,在将野生动物制品带回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涉案枪支弹药为改制枪支和制式子弹;涉案的1只马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岩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3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小口径步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蔡某某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5000元。

祁连山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迁徙重要廊道、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次公开审理,严厉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为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推动了法治宣传向纵深发展,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祁连山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学诗告诉记者:“祁连山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迁徙重要廊道、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次公开审理,严厉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为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推动了法治宣传向纵深发展,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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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易科执行惩罚犯罪

补植复绿恢复生态









洮河在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上承担重要任务,洮河林区法院立足地域特色、增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效性、针对性,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治理能力,有利于建立完善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多元治理机制。洮河林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林”字上做文章、在特色上下功夫,牢牢抓住“林”字这一特色,积极推行涉林罚金刑易科执行试点工作,组织对因盗伐林木罪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补植复绿,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在涉林案件审理中,除依法打击犯罪外,积极探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深入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抚育幼林、补植复绿,引导罪犯由“毁林人”变为“造林人”、“护林人”。同时,注重法治宣传和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也是洮河林区法院在案件审判司法实践中的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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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情况下,对于绿水青山的美好生态环境也有了更高诉求。《民法典》特别引入的“绿色原则”,也代表了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在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合理修复,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以金钱履行方式承担相关修复费用,也可以表现为以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如何既能惩罚破坏者又能修复生态资源?洮河林区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复绿补植造林”“中幼林抚育等”等创新措施,通过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修复生态资源。复绿补植造林,是以实践生态补偿,促进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解决“毁林者服刑,荒山依旧在”的困境,对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罪犯,引导其由“毁林人”转为“造林人、护林人”,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点带面,帮助当地群众强化“毁林可耻、护林光荣”的思想观念,实现社会性与法律性的统一,真正做到“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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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法院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和创新涉林案件审判工作新模式,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依托“易科执行”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以及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林区人民检察院、森林公安局、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落实补植复绿地块,编制设计书,科学选择林地及树种苗木,建立了固定的苗木补植基地8个。2019年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洮河生态建设局建立苗木补植基地6个(其中:车巴保护站1个、下巴沟保护站1个、卡车保护站1个、大峪保护站1个、冶力关林场2个),2020年建立苗木补植基地2个(其中:羊沙林场1个、大峪保护站1个)。建立的8个苗木补植基地共补植苗木21000余株,恢复林地面积211.3亩。2020年1月,该院办理的杨某某某非法占用农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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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洮河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该案是太子山首起盗伐林木案。因本案三被告人均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取保候审,为了在当地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故在冶力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前往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新营保护站林班以给家里砍烧柴为由,砍伐青杨树22棵,经鉴定,立木蓄积3.8442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庭审过程中,马某等三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该案已当庭宣判。

主审法官说表示,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盗伐林木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共同保护自然环境。


洮河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武平告诉记者:“罚金刑易科制度增强了刑罚威慑力,增强了社会效应,增强了藏区维稳效应。洮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洮河林区是洮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对于黄河水量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洮河林区在内的白龙江林区是全国九大林区之一,是甘肃省唯一的连片天然林保护区,其生态意义不可言喻,林区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植被一旦被破坏,恢复困难。洮河林区法院管辖着洮河、莲花山、太子山、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洮河生态建设局等林区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富有特色的生态修复基地,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逐步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健全林区生态修复惩治、普法、警示、修复等功能,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同林区群众一道守护好此片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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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因地制宜双语办案

巡回审判深入藏区







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范围舟曲林区、迭部林区、白水江林区、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甘肃南部重要的绿色屏障,也是大熊猫、红豆杉、珙桐、独叶草等国家一级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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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农林牧交错,林区法院辖区点多、线长、面广,区域分散且均在山区、林区、藏区,每一部法律颁布之初,农牧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白龙江林区法院认真分析研判后,为主动服务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在辖区每一个林场设巡回审判点,开展“双语办案”“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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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云上法庭分别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时陇南市文县发生了特大山洪泥石流,加上被告人年过七旬行动不便,白龙江林区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云上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生效后,鉴于当时泥石流灾害严重,被告人又年事已高,白龙江林区法院办案干警不畏艰难险阻,在路基严重冲毁的路段,徒步行走赶往被告人家里完成了送达文书、释法析理、普法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通过办理一案,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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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平违反国家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用镢头采挖3株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陶某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某学于2021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先后8次进入甘肃白龙江插岗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沙滩保护站15林班内,在一条小溪中非法捕捉西藏山溪鲵(俗称娃娃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3条,干体总价值49500元。李某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9500元;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周某国、周某华以牟利为目的,于2021年12月5日至12月9日期间各自进入文县玉垒乡左家沟两侧半坡上(文县马家沟营林区),用锄头、剪刀采挖野生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196丛。其中周某国采挖兰草103丛,周某华采挖兰草93丛。周某国、周某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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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术语在藏语中并没有对应的释义,林区双语法官充分发挥双语优势,将其准确拆解成简单平实的藏语, 传达给藏族群众,打破语言壁垒,消除心理隔阂,取得群众信任,走进百姓心中,双语办案打开了藏区的法律之门,也打开了他们的心门。多年来,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庭前走访、庭中释法析理、庭后回访帮教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把当事人的心结一一打开,把案外人的不解一一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林区藏区的法治建设,维护了林区藏区的团结稳定,保护了林区藏区的生态安全。

为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变“关起门来审判”为“走近群众办案”, 让群众零距离参与司法,零距离接触司法,让司法更接地气,让法律更有温情。就地办案,以案说法,不仅让林区的群众感受到了便利的司法服务,也切实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不仅营造了林区法治氛围,还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潜移默化织密了林区生态保护网。


白龙江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华晖坦言:“从建院以来,林区法院人走过了森工企业生产建设期,天保工程实施期和生态文明建设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体制机制改革,但是林区法院人对生态保护的职责和信念始终未改变。几代林区法院人远离尘嚣,以自己的责任与担当,用双脚丈量着林区的每一寸土地,用信念记载着司法走进林区的历程,用忠诚守护着这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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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注重诉前纠纷化解

完善便民利用措施








小陇山、兴隆山两大辖区点多线长面广,横跨四市九县(区),林区、林缘区136万余人。群众面临诉讼难的问题,为给林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小陇山林区法院在辖区设立便民诉讼服务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

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理的辖区某园林公司与兴隆山自然保护局合同纠纷案件,办案法官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僵持了近五年的矛盾纠纷,涉案标的800余万元快速执行到位,确保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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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林区职工有矛盾纠纷经常找领导,通过法治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党川林场党总支书记李望生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方便了林区职工的诉求,职工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及时得到化解。

2020年,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职工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有200多户职工因房屋买卖及继承产生纠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大量职工涌入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要求领导解决纠纷。该局人民调解组织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前往小陇山林区法院咨询解决纠纷的办法。法院领导带领法官及时到实验局召开座谈会,了解纠纷情况,并最终决定由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由人民解调委员会先行做群众工作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及时立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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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认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所属企业经营单位,进行走访调研,解决纠纷问题,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员额法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先后与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所属的产业处、综合经营公司、人造板有限公司、机关后勤中心、职工医院等经营单位领导进行座谈,宣讲了《甘肃省政法系统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阐明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并就涉企业积案、涉案款物清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涉企司法诉讼积案、涉企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摸底,介绍了涉企诉讼服务流程,听取了上述单位领导对法院司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调研掌握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专班进行全面汇总,建立纠纷化解和问题整改清单,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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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方便辖区群众,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审判和便民"零距离",千方百计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让法官走近群众身边,对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对确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服务企业为切入点,靶向发力、精准施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021年,案件当事人双方系亲属关系,因房屋财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案先期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到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主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践行宗旨,认真审查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定了调解协议真实有效,同时耐心的向几名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为当事人疏导情绪,消除对立面,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成功办结这起司法确认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家事矛盾,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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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正勇说:“小陇山林区法院结合辖区横跨四市九县(区),涉及1 个林业保护中心及其21个林场、11个直属单位,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点多、线长、面广,广大职工群众面临诉讼难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辖区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机关及下属的滩歌林场、党川林场、麻沿林场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共设立五个便民诉讼服务点,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48名。与当地司法机关协调,在辖区成立了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了覆盖辖区的网格化便民诉讼服务体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诉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幸福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赢得了辖区广大职工群众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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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滋养黄河上游水源









甘肃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主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对稳定黄河水质、水量和抑制具有"天下黄土第一原"的董志塬塬面切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子午岭自然保护区位于黄土高原腹地,横跨陕西、甘肃两省,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甘肃境内主要分布在庆阳市四个县26个国有林场内。子午岭林区不仅森林茂密、野生动物繁多,其地下更是遍布春秋战国、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沉积了大量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著名的黄河古象就出土在子午岭境内。子午岭林区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有木本植物47科、96属、222种",草本植物1000余种;保护区有野生脊椎动物24目61科156种。

近年来,森林公安侦查发现,在跨度近200公里的子午岭林区内,多个跨省盗墓团伙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取文物,盗掘“龙骨”(古脊椎动物化石)倒卖获利。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立足林区,专职审理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自2021年至今共审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5件,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件。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连家砭林区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计立木材积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等8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5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不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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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某、高某、郭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盗掘古墓葬29座,盗得文物42件。经委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3座为战国晚期墓葬,8座为汉代墓葬,18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公诉机关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6件为三级文物,其余36件为一般文物。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等14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到2000不等。

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马某、邵某某、李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庆城县、西峰区、宁县盗掘古墓葬24座,盗得文物45件。经委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11座为汉代墓葬,13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5件为三级文物,其余40件为一般文物。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对盗掘古墓葬破坏古墓葬遗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已登报公开道歉,并对盗挖现场进行了修复回填。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邵某某等15人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秘密盗掘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明知是盗掘来的墓葬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到2000不等。

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潘某某三人商议盗挖“龙骨”出售获利,由刘某某负责联系盗挖“龙骨”的工人并准备工具,段某某提供人员住宿,潘某某负责望风及外围安全,商定后,刘某某联系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被告人周某某,并让其组织盗挖“龙骨”的人员。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带领被告人马某某等一行4人驾车从宁夏同心县出发,来到合水县板桥镇,刘某某将4人带至合水县太莪乡邢坪村段某某家中,安顿好食宿,准备好铁锨等作案工具,将电源接入国有拓儿源林场瓦岗川林区酸家崖窑的“龙骨”洞。2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等4人连续4天,昼伏夜出实施盗挖行为,盗挖出的“龙骨”均被刘某某出售。2月25日晚,4人将当晚挖出的60余公斤“龙骨”带回住处休息,26日凌晨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2022年3月7日,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扣押的“龙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周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


子午岭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健军说:“子午岭林区法院结合子午岭特有的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案件,保护子午岭稀动植物资源;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等犯罪;织牢严密防线,依法打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犯罪,加强赔偿、修复工作,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加强工作联动,共建文物保护屏障。审理的某某、张某某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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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平岸阔催人进,风正扬帆正当时。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源、也是民生之本,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甘肃林区中院担好上游责任、展示上游作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认清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使命,催生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品牌,充分发挥“甘肃模式”下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的体制机制优势,用高质量的生态司法服务助力黄河上游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司法协同,构建黄河战略区域协作新格局,依托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打造黄河生态纵横保护网,增添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动力,守护历史文脉,打造黄河战略文化交融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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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积极探索黄河流域、长江中上游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创新,坚决扛起“上游责任”,极大地提升了黄河流域、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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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黄河成为

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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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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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是省法院直属法院之一,现下辖白龙江、祁连山、洮河、子午岭、小陇山5个基层法院。  

司法改革以来,重新布局了林区法院管辖区域,建立了与大区域管辖相一致的法院名称,管辖面积由原来的100多万公顷扩大至800多万公顷,管辖区域由原来的洮河、白龙江流域扩大至小陇山林区、洮河流域、白龙江流域、祁连山保护区、子午岭林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

林区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林”字文章。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把握大局,主动作为,持续探索涉林案件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模式,不断加大对辖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理论研究和司法探索的深度融合,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林区中院及所属5个林区基层法院作为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中的“线”,实现了涉林案件的集中统一管辖,审判范围涵盖了管辖区域内的小陇山林区、洮河流域、白龙江流域、祁连山国家公园、子午岭林区,面积达到800多万公顷,实现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省重点林区的全覆盖,全力构筑起生态保护的林区屏障。


图片摄影 / 王刚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守护河西生态屏障








祁连山国家公园地处青藏、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是中国首批设立的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之一,总面积5.02万平方公里中,甘肃片区就有3.44万平方公里,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均有分布。涉及涉及酒泉、张掖、武威、金昌、兰州5市的阿克塞、肃北、肃南、民乐、甘州、山丹、永昌、凉州、古浪、天祝、永登11个县(区)及山丹马场。包括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祝三峡国家森林公园、马蹄寺省级森林公园、冰沟河省级森林公园等保护地和中农发山丹马场、甘肃农垦集团。

甘肃祁连山国家公园,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西北地区极为重要的“种质资源库”和“遗传基因库”。做好祁连山国家公园的野生动物保护,对于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祁连山生态恢复、黄河上游水源涵养、野生动物种群繁衍生息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祁连山林区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厉的刑罚来惩罚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用最严密的制度来修复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不断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法和路径,先后在辖区设立8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实现诉讼全覆盖,彻底打通辖区办案“最后一公里”,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为保护一方水土,守住青山绿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作案工具,5次(1次未遂)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隆畅河自然保护站管护区内,以布设电网的方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7.26”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一起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本案的审理,具有重大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为有力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给社会公众敲响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警钟,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林区法院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合作,以全媒体直播的形式专题报道了该案,在线观看人数约10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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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凌晨,王某、段某某将白唇鹿肉从嘉峪关市运输至张掖市肃南县祁丰乡时,被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祁丰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侦查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马某某、王某某四人于2020年8月30日,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由马某某、王某先行上山造成2只白唇鹿死亡的事实,后在马某某的帮助下,由马某某、王某、马某某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剔肉,并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某的牧业点。8月31日,王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先将留在山上尚未驮完的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某的牧业点,后四人又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的牧业点。2020年9月1日,段某某(不起诉)驾驶自有车辆与马某某走在前面探路,被告人王某驾驶装有白唇鹿肉的王某某的白色皮卡车拉着马某某走在后面,四人一同前往嘉峪关,将白唇鹿肉运输至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一农户后院,将一百余斤白唇鹿肉以5900元出售给鲁敏(不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白唇鹿,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3年3月21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祁连山林区法院全体干警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若干,并藏匿于张掖市肃南县白银乡某一山洞中,直至案发。2022年10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康乐自然保护站辖区三坝沟一带,在未取得狩猎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枪支、子弹猎杀野生动物马麝1只、野生动物岩羊3只,并用随身携带刀具进行了剥皮肢解,在将野生动物制品带回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涉案枪支弹药为改制枪支和制式子弹;涉案的1只马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岩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3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小口径步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蔡某某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5000元。

祁连山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迁徙重要廊道、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次公开审理,严厉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为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推动了法治宣传向纵深发展,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祁连山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学诗告诉记者:“祁连山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迁徙重要廊道、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次公开审理,严厉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为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推动了法治宣传向纵深发展,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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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易科执行惩罚犯罪

补植复绿恢复生态









洮河在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上承担重要任务,洮河林区法院立足地域特色、增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效性、针对性,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治理能力,有利于建立完善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多元治理机制。洮河林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林”字上做文章、在特色上下功夫,牢牢抓住“林”字这一特色,积极推行涉林罚金刑易科执行试点工作,组织对因盗伐林木罪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补植复绿,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在涉林案件审理中,除依法打击犯罪外,积极探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深入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抚育幼林、补植复绿,引导罪犯由“毁林人”变为“造林人”、“护林人”。同时,注重法治宣传和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也是洮河林区法院在案件审判司法实践中的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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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情况下,对于绿水青山的美好生态环境也有了更高诉求。《民法典》特别引入的“绿色原则”,也代表了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在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合理修复,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以金钱履行方式承担相关修复费用,也可以表现为以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如何既能惩罚破坏者又能修复生态资源?洮河林区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复绿补植造林”“中幼林抚育等”等创新措施,通过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修复生态资源。复绿补植造林,是以实践生态补偿,促进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解决“毁林者服刑,荒山依旧在”的困境,对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罪犯,引导其由“毁林人”转为“造林人、护林人”,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点带面,帮助当地群众强化“毁林可耻、护林光荣”的思想观念,实现社会性与法律性的统一,真正做到“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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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法院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和创新涉林案件审判工作新模式,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依托“易科执行”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以及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林区人民检察院、森林公安局、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落实补植复绿地块,编制设计书,科学选择林地及树种苗木,建立了固定的苗木补植基地8个。2019年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洮河生态建设局建立苗木补植基地6个(其中:车巴保护站1个、下巴沟保护站1个、卡车保护站1个、大峪保护站1个、冶力关林场2个),2020年建立苗木补植基地2个(其中:羊沙林场1个、大峪保护站1个)。建立的8个苗木补植基地共补植苗木21000余株,恢复林地面积211.3亩。2020年1月,该院办理的杨某某某非法占用农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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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洮河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该案是太子山首起盗伐林木案。因本案三被告人均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取保候审,为了在当地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故在冶力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前往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新营保护站林班以给家里砍烧柴为由,砍伐青杨树22棵,经鉴定,立木蓄积3.8442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庭审过程中,马某等三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该案已当庭宣判。

主审法官说表示,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盗伐林木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共同保护自然环境。


洮河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武平告诉记者:“罚金刑易科制度增强了刑罚威慑力,增强了社会效应,增强了藏区维稳效应。洮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洮河林区是洮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对于黄河水量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洮河林区在内的白龙江林区是全国九大林区之一,是甘肃省唯一的连片天然林保护区,其生态意义不可言喻,林区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植被一旦被破坏,恢复困难。洮河林区法院管辖着洮河、莲花山、太子山、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洮河生态建设局等林区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富有特色的生态修复基地,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逐步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健全林区生态修复惩治、普法、警示、修复等功能,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同林区群众一道守护好此片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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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因地制宜双语办案

巡回审判深入藏区







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范围舟曲林区、迭部林区、白水江林区、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甘肃南部重要的绿色屏障,也是大熊猫、红豆杉、珙桐、独叶草等国家一级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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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农林牧交错,林区法院辖区点多、线长、面广,区域分散且均在山区、林区、藏区,每一部法律颁布之初,农牧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白龙江林区法院认真分析研判后,为主动服务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在辖区每一个林场设巡回审判点,开展“双语办案”“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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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云上法庭分别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时陇南市文县发生了特大山洪泥石流,加上被告人年过七旬行动不便,白龙江林区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云上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生效后,鉴于当时泥石流灾害严重,被告人又年事已高,白龙江林区法院办案干警不畏艰难险阻,在路基严重冲毁的路段,徒步行走赶往被告人家里完成了送达文书、释法析理、普法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通过办理一案,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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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平违反国家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用镢头采挖3株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陶某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某学于2021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先后8次进入甘肃白龙江插岗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沙滩保护站15林班内,在一条小溪中非法捕捉西藏山溪鲵(俗称娃娃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3条,干体总价值49500元。李某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9500元;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周某国、周某华以牟利为目的,于2021年12月5日至12月9日期间各自进入文县玉垒乡左家沟两侧半坡上(文县马家沟营林区),用锄头、剪刀采挖野生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196丛。其中周某国采挖兰草103丛,周某华采挖兰草93丛。周某国、周某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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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术语在藏语中并没有对应的释义,林区双语法官充分发挥双语优势,将其准确拆解成简单平实的藏语, 传达给藏族群众,打破语言壁垒,消除心理隔阂,取得群众信任,走进百姓心中,双语办案打开了藏区的法律之门,也打开了他们的心门。多年来,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庭前走访、庭中释法析理、庭后回访帮教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把当事人的心结一一打开,把案外人的不解一一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林区藏区的法治建设,维护了林区藏区的团结稳定,保护了林区藏区的生态安全。

为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变“关起门来审判”为“走近群众办案”, 让群众零距离参与司法,零距离接触司法,让司法更接地气,让法律更有温情。就地办案,以案说法,不仅让林区的群众感受到了便利的司法服务,也切实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不仅营造了林区法治氛围,还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潜移默化织密了林区生态保护网。


白龙江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华晖坦言:“从建院以来,林区法院人走过了森工企业生产建设期,天保工程实施期和生态文明建设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体制机制改革,但是林区法院人对生态保护的职责和信念始终未改变。几代林区法院人远离尘嚣,以自己的责任与担当,用双脚丈量着林区的每一寸土地,用信念记载着司法走进林区的历程,用忠诚守护着这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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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注重诉前纠纷化解

完善便民利用措施








小陇山、兴隆山两大辖区点多线长面广,横跨四市九县(区),林区、林缘区136万余人。群众面临诉讼难的问题,为给林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小陇山林区法院在辖区设立便民诉讼服务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

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理的辖区某园林公司与兴隆山自然保护局合同纠纷案件,办案法官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僵持了近五年的矛盾纠纷,涉案标的800余万元快速执行到位,确保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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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林区职工有矛盾纠纷经常找领导,通过法治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党川林场党总支书记李望生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方便了林区职工的诉求,职工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及时得到化解。

2020年,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职工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有200多户职工因房屋买卖及继承产生纠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大量职工涌入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要求领导解决纠纷。该局人民调解组织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前往小陇山林区法院咨询解决纠纷的办法。法院领导带领法官及时到实验局召开座谈会,了解纠纷情况,并最终决定由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由人民解调委员会先行做群众工作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及时立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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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认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所属企业经营单位,进行走访调研,解决纠纷问题,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员额法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先后与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所属的产业处、综合经营公司、人造板有限公司、机关后勤中心、职工医院等经营单位领导进行座谈,宣讲了《甘肃省政法系统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阐明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并就涉企业积案、涉案款物清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涉企司法诉讼积案、涉企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摸底,介绍了涉企诉讼服务流程,听取了上述单位领导对法院司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调研掌握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专班进行全面汇总,建立纠纷化解和问题整改清单,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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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方便辖区群众,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审判和便民"零距离",千方百计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让法官走近群众身边,对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对确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服务企业为切入点,靶向发力、精准施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021年,案件当事人双方系亲属关系,因房屋财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案先期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到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主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践行宗旨,认真审查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定了调解协议真实有效,同时耐心的向几名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为当事人疏导情绪,消除对立面,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成功办结这起司法确认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家事矛盾,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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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正勇说:“小陇山林区法院结合辖区横跨四市九县(区),涉及1 个林业保护中心及其21个林场、11个直属单位,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点多、线长、面广,广大职工群众面临诉讼难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辖区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机关及下属的滩歌林场、党川林场、麻沿林场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共设立五个便民诉讼服务点,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48名。与当地司法机关协调,在辖区成立了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了覆盖辖区的网格化便民诉讼服务体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诉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幸福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赢得了辖区广大职工群众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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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 王刚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滋养黄河上游水源









甘肃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主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对稳定黄河水质、水量和抑制具有"天下黄土第一原"的董志塬塬面切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子午岭自然保护区位于黄土高原腹地,横跨陕西、甘肃两省,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甘肃境内主要分布在庆阳市四个县26个国有林场内。子午岭林区不仅森林茂密、野生动物繁多,其地下更是遍布春秋战国、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沉积了大量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著名的黄河古象就出土在子午岭境内。子午岭林区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有木本植物47科、96属、222种",草本植物1000余种;保护区有野生脊椎动物24目61科156种。

近年来,森林公安侦查发现,在跨度近200公里的子午岭林区内,多个跨省盗墓团伙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取文物,盗掘“龙骨”(古脊椎动物化石)倒卖获利。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立足林区,专职审理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自2021年至今共审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5件,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件。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连家砭林区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计立木材积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等8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5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不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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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某、高某、郭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盗掘古墓葬29座,盗得文物42件。经委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3座为战国晚期墓葬,8座为汉代墓葬,18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公诉机关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6件为三级文物,其余36件为一般文物。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等14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到2000不等。

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马某、邵某某、李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庆城县、西峰区、宁县盗掘古墓葬24座,盗得文物45件。经委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11座为汉代墓葬,13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5件为三级文物,其余40件为一般文物。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对盗掘古墓葬破坏古墓葬遗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已登报公开道歉,并对盗挖现场进行了修复回填。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邵某某等15人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秘密盗掘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明知是盗掘来的墓葬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到2000不等。

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潘某某三人商议盗挖“龙骨”出售获利,由刘某某负责联系盗挖“龙骨”的工人并准备工具,段某某提供人员住宿,潘某某负责望风及外围安全,商定后,刘某某联系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被告人周某某,并让其组织盗挖“龙骨”的人员。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带领被告人马某某等一行4人驾车从宁夏同心县出发,来到合水县板桥镇,刘某某将4人带至合水县太莪乡邢坪村段某某家中,安顿好食宿,准备好铁锨等作案工具,将电源接入国有拓儿源林场瓦岗川林区酸家崖窑的“龙骨”洞。2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等4人连续4天,昼伏夜出实施盗挖行为,盗挖出的“龙骨”均被刘某某出售。2月25日晚,4人将当晚挖出的60余公斤“龙骨”带回住处休息,26日凌晨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2022年3月7日,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扣押的“龙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周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


子午岭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健军说:“子午岭林区法院结合子午岭特有的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案件,保护子午岭稀动植物资源;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等犯罪;织牢严密防线,依法打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犯罪,加强赔偿、修复工作,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加强工作联动,共建文物保护屏障。审理的某某、张某某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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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平岸阔催人进,风正扬帆正当时。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源、也是民生之本,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甘肃林区中院担好上游责任、展示上游作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认清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使命,催生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品牌,充分发挥“甘肃模式”下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的体制机制优势,用高质量的生态司法服务助力黄河上游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司法协同,构建黄河战略区域协作新格局,依托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打造黄河生态纵横保护网,增添黄河流域司法保护新动力,守护历史文脉,打造黄河战略文化交融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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