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免征契税的六种情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一亿元。此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9月1日起施行。该法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消息,9月1日起,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将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电子驾驶证式样全国统一,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四)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严格办案期限。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