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 科普新天地,今天是: 农历:

您的位置: 首页 >  产业扶贫 >  促进厦企入临 深化产业协作​—临夏州出台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硬核十四条”
促进厦企入临 深化产业协作​—临夏州出台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硬核十四条”

促进厦企入临 深化产业协作​—临夏州出台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硬核十四条”

科普新天地 2020-07-11

临夏州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切实推进厦门市对口产业帮扶工作,进一步深化两地产业合作,鼓励和促进更多厦门企业来临开展产业帮扶,助力脱贫攻坚,稳固脱贫工作成效。5月27日,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临夏州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就用地政策、财政扶持、产品支持、行政审批、保险政策等方面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支持措施,该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开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厦门市对口产业帮扶工作,进一步深化两地产业合作,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州投资、开展项目合作的厦门市企业或自然人,以及由厦门市赴临夏州帮扶工作队、各县(市)工作组、厦门企业引进合作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用地政策

对产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供应土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参考省州用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实际,根据项目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制定更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对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缴税收县(市)留成部分基数,前三年按照100%奖励,后两年按照50%奖励。

(二)对建立“扶贫车间”的企业,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5年,5年后租金协商确定;租赁集体或个人房屋、厂房的由县级政府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奖补。

(三)流转土地用于种养产业发展的,由县(市)政府给予连续三年的流转费或者租金50%以上的补助,或者给予本地企业同等优惠补贴待遇。对利用其他已建成的闲置圈舍、养殖场等开展养殖产业的,在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各县(市)对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为吸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由县(市)财政对到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对就业的残疾贫困劳动力由县(市)财政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统一发放。

(六)对建档立卡户进行以岗代训,按照有关规定前三个月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标准县(市)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七)对于扶贫车间水电暖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以实际产生水电暖费用的70%进行补贴。

(八)扶贫车间新购置的机械设备,按照购置资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度同一企业不超过400万元,若政策重叠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

(九)扶贫车间产品外销的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流资金奖补。

(十)扶贫车间需要装修的,按照实际装修情况给予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十一)各县(市)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农资补贴;翻耕机、播种机、收割机、加工设备和养殖场生产设施设备等农机具补贴;冻精补贴、疫苗等养殖防疫设施设备及药品补贴等。

第五条  产品支持

对在临夏州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所生产的各类产品,州、县(市)积极组织产品到各种展会开展推广宣传,对外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开展网上销售,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同等条件下,政府性采购项目优先选择,鼓励社会各界积极采购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所生产的产品。

第六条  行政审批

(一)对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由州、县市项目代办中心全程代办,主要代办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所需要的各类审批手续(不包括土地审批)。

(二)投资亿元以上,并具有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等特点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县一策、一园一策”的办法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企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州、县(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七条   保险政策

     人保财险临夏州公司开展肉牛保险(含繁殖母牛和育肥牛),在产业扶贫项目给予5%以内的优惠费率。

第八条   金融支持

(一)企业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后,企业需要融资的情况,由县(市)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贷款融资,县(市)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二)厦门企业与当地企业合办合作社一并享受优惠政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为合作社成员,合作社成员需要融资的情况,由县(市)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贷款融资,县(市)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三)甘肃金控临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积极为相关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并在费用上适当给与优惠。

第九条   人才支持

对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激励政策,由县(市)政府提供住所、子女教育择校等政策服务。设立产业扶贫贡献奖,按年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优化环境

建立企业领导包抓机制,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推产业项目建设与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扶贫协作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用工保障。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围绕蔬菜种植、肉牛养殖、运输、服务等项目,到帮扶产业项目中务工,根据用工需求,州、县(市)人社部门免费开展技能培训。

(二)治安保障。在相关产业帮扶县(市)、乡(镇)村,由公安派出部门确定专人,主动服务,及时排查调除投资帮扶企业及工作人员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危机,确保财产及人身安全。可在有必要的项目地设置警务室。

(三)诚信保障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保险政策

项目建成运营后,相关措施的落实,由企业申请,县(市)政府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

    各县(市)财政每年至少列入100万元,不足部分从各县(市)东西协作扶贫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已落地建设的东西协作项目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本政策,立足各自实际,相应制定《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发展的措施》。




微信订阅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