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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融媒体中心 2021-11-04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滨河西路派出所在积极投入疫情一线防控的同时,克服警力不足困难,全力打击散布传播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快速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10月30日,七里河区一网民赵某在一微信群中发布了关于某某医院确诊了几百人,并对政府进行污蔑的涉疫不实信息。分局滨河西路派出所获悉后,迅速开展工作,经调查核实,确定该信息系网民赵某发布。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赵某如实陈述了其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目前,赵某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呼吁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及时举报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辨别能力,文明上网、理性发声。所有疫情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做出应有贡献。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 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绝大多数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那么,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呢?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项,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兰州市七里河区融媒体中心 供稿)